7月11日金融一线消息,据中国人民银行酒泉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的技术措施、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或管理机构、向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风险评估报告,未按规定履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警告,罚款23.95万元。
同时,蔡某某(时任时任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肖某某(时任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运营部经理)对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分别罚款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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