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修路时将石头售卖被判非法采矿罪,事主获刑九个月申请再审

开山修路时将石头售卖被判非法采矿罪,事主获刑九个月申请再审

hyde012 2025-06-17 装修装饰 3 次浏览 0个评论

因为在修建山路过程中,将炸落的石头售卖,陕西华阴农民周更亚被判非法采矿罪,获刑九个月。刑满释放后,周更亚认为自己无罪,便申请再审。6月11日,华阴法院就该案举行再审审查听证,听取了周更亚和其代理律师的意见。

开山修路时将石头售卖被判非法采矿罪,事主获刑九个月申请再审

周更亚被判非法采矿罪,获刑九个月。

华阴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2月至7月,周更亚在华阴竹峪村修路过程中,将采出的花岗岩以不同方式向外出售或抵扣柴油款等。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周更亚违法开采花岗岩石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8830.1立方米,价值44万余元。

华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更亚在修筑通村路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将开采出的花岗岩石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宣判时,周更亚羁押时间已近9个月,他便没有上诉。获释后,他收集了一些修路开销票据等证据,开始申诉。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克、易文杰为周更亚代理申请再审事项。

律师提交的申诉代理意见认为,周更亚经审批修建通村路,没有非法、擅自开采矿石,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事后将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矿石进行销售,所得款项亦用于修建通村路这一公益性建设,不具有牟利目的,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亦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周更亚介绍,修路已经花了150余万元,其中有票据的开支有130余万元,而当初申请修路的扶贫项目款36万元,因工程未能完工,因而也未给他拨付。

开山修路

周更亚生于1968年,多年前在陕西华阴市匣上村担任村委会主任。据其介绍,该村有三十余户一百多口人,但地处大山,前些年村民陆续自发搬到了山外,但有时也要回来劳作上坟等。周更亚因在山里承包有林地,并搞了些养殖,对外称作天合园林休闲农庄,其常住山中。2015年,竹峪村、匣上村、桃下村三村合一,匣上村成为竹峪村的一个自然村。

前些年,山里发大水,将匣上村通往外界的道路冲毁,村民进出不便。周更亚等便决定重新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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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敷镇政府给华阴市扶贫办提交的申请修路报告。

法院查明,周更亚冒用华阴市建筑公司资质,以竹峪村名义向华阴市扶贫办申报项目后,获得华阴市扶贫办、华阴市财政局下达的2017年省级第二批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资金投入计划,即道路硬化1000平方米10万元,破石填方2600立方米26万元,共计36万元。

2017年9月21日,上述项目取得华阴市财政扶贫项目开工许可证。2017年11月30日,某研究院提出竹峪村通村路工程施工爆破山体时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经华阴市安监局、华阴市公安局、罗敷镇政府协调后,双方达成解决方案。2018年1月19日,周更亚以竹峪村村委会名义与华阴市某爆破公司签订爆破施工协议,开始施工。

2018年2月至7月,周更亚在修路过程中,将采出的花岗岩石以不同方式向外出售共计3312.8立方米,得赃款142924元;用价值94256元的花岗岩石1885.12立方米向刘某2抵工程施工时所用的柴油价款;出售给汪某价值40908.5元的花岗岩石818.17立方米;另将价值148055元的花岗岩石2961.1立方米转运至华阴市某水泥场。

经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周更亚违法开采花岗岩石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8830.1立方米,价值44.1505万元。

获刑九个月

周更亚供述,修路项目原设计图纸有一段80米长、5.5米宽、6米高的隧道,破石填方量2600立方米,但光修隧道就需要100多万元,扶贫修路资金36万元根本不够,因此只能把山石爆破,这样就用不了那么多资金了。

华阴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称,周更亚在修路过程中,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其应向华阴市国土资源局申报但未报请审核。此外,该项目施工范围属于原匣上村范围,不在禁采区,也不在限采区。

华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更亚在修筑通村路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将开采出的花岗岩石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安监局等单位曾予协调,说明在当时各部门均不认为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周更亚主观上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修路,且出售的石料收入没有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故而认为被告人周更亚不构成犯罪。

对此,华阴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就地开采砂、石等矿产品用于施工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将获取的矿产品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的,则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缴纳资源补偿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经过批准的修路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协调爆破施工时,被告人周更亚尚未实施出售矿产品的行为。后被告人周更亚将修路过程中开采的花岗岩石出售牟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其已出售的花岗岩石价值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9年4月29日,华阴法院一审判决周更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78088.5元,公安机关扣押的周更亚在某水泥场堆放的花岗岩2961.1立方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周更亚是2018年8月16日被刑拘的,一审判决出炉时,他已被羁押八月有余,他便没有上诉。获释后,他开始收集修路时的开支票据等证据,进行申诉。周更亚认为自己无罪,修路系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修路过程中开采的石头售卖后所得资金也都用于修路了,“我开始低估了修路的难度,也没有做什么预算。原本打算炸落的石头就在原地处理,垫路或者堆在路边山沟里,结果水务局说影响泄洪,我只能清运出去,清运费用也很高。”

一审判决书载明,华阴市水务局出具证明显示,截至2018年8月22日,华阴市水务局未收到有关罗敷镇竹峪村修路项目的任何申报手续。2018年3月12日,水务局河务站在巡查中发现竹峪村内因开山修路,落石影响河道,影响泄洪安全,因此向该项目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项目实施负责人周更亚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向罗敷镇下发督办单,要求罗敷镇镇级河长及时整改。

2018年4月2日,华阴市水务局再次检查时发现竹峪村内的道路施工已停止,但滚落在河道的石料会影响泄洪安全,经水务局对该项目清淤工作持续多次督查,截至目前(2018年8月22日)已清理约3公里,清理河道废弃渣石500余方。2018年8月14日水务局按照华阴市政府要求,动用机械、人力对竹峪峪道堵塞段进行应急恢复治理,治理费用42.9万元。

周更亚说,修路加清运石头等,他已投入150余万元,其中有票据的开支达130余万元。而原本确定的财政扶贫款36万元,也因工程未能按期完工而被收回。

一审判决书载明,华阴市扶贫办出具情况说明称,竹峪村村委会于2017年9月21日向扶贫办提交开工申请,扶贫办同意开工,也多次督促,但截至2017年12月底,该项目仍未实施。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该项目资金于2018年3月14日由华阴市财政局收回。

再审审查听证

由于周更亚近年来不断反映、申诉,2025年6月11日,华阴市法院组织再审审查听证会,听取了周更亚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

开山修路时将石头售卖被判非法采矿罪,事主获刑九个月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听证通知

代理律师认为,周更亚经审批修建通村路,没有非法、擅自开采矿石,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事后将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矿石进行销售,所得款项亦用于修建通村路这一公益性建设,不具有牟利目的,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亦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修路本身的合法性已在一审中被法院确认,不再赘述。

代理律师认为,周更亚销售石头的款项用于项目本身,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根据周更亚提供的部分修路费用相关票据以及竹峪村与爆破服务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爆破作业记录表等证据,周更亚在修路上投入的人工工资、机械租赁费、爆破费、石头运费等成本已近150万元。

在案证据显示,周更亚的修路成本远高于出售矿石的收益,所谓“周更亚以给竹峪村修建通村路为名”进行非法采矿,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并且爆破山石、清理、转运的费用成本,远高于销售矿石所获的收益,周更亚亦不可能为了获利多而爆破山石。

此外,代理律师还指出,清理石头是工程施工的必要环节。爆破山石后,炸出来的碎石会压着路基,必须要进行清理,否则路基无法腾出来,无法进行施工。同时,爆破产生的碎石还会堵塞河道,亦需予以清理。

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非法采矿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可见,对于非法采矿罪,刑法评价的仅是非法开采行为,而销售是事后的处置行为,事后处置行为如何评价不影响开采行为性质的认定。施工方能否将合法工程中产生的矿石对外销售,涉及政府部门对工程矿石销售行为的管制,不涉及非法采矿问题。

原审判决认定,“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就地开采砂、石等矿产品用于施工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将获取的矿产品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的,则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缴纳资源补偿费”。

代理律师指出,法院此依据引用自国土资源部在1998年、1999年下发的两个《复函》,但这两个《复函》所针对的主要是行为人假借工程项目建设的名义,盗取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正因如此,两个复函强调“以营利为目的”“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等内容。而周更亚是因为施工工程需要爆破山石,并非为了营利目的开采山石,山石出售款项亦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本身,因此并不构成犯罪。

2022年10月31日,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邬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矿不起诉案”与周更亚案情类似。周更亚的代理律师加以引用以证明周更亚无罪。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指出,邬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矿不起诉案展现了检察机关如何准确鉴别采矿行为的罪与非罪。本案中,邬某存、任某本身并没有非法获取矿石资源的犯罪目的,而且将工程占地范围内采挖的矿石用于项目本身和公益性建设,有利于充分利用施工用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避免了资源浪费,符合节约资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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